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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关于不成文目的犯的思考

作者:周娅,方向楠 编辑:刘勇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20-11-30 浏览量:

       周娅,江西南昌人,深圳大学ylzzcom永利总站|首页(欢迎您)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刑法学博士,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等。

方向楠,深圳大学ylzzcom永利总站|首页(欢迎您)2017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要:由于我国刑法并未明文规定开设赌场罪应以营利为目的,故学界对于开设赌场罪是否属不成文目的犯观点不一,但大多数判决书却普遍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字表述。学术界之所以在这一问题上存在争议,实务界之所以存在疑惑,原因在于法律规定及解释不够明确。通过对法律规定及解释进行梳理,以及与刑法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再运用举重明轻、举轻明重的方法推理,可以得出开设赌场罪属不成文目的犯之结论。故而,娱乐场所内娱乐活动的财物输赢是否少量、是否不予处罚,与开设赌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无关。开设赌场行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营利目的,主要反映在娱乐场所客观上是否从他人赌博赢取的财物中按一定比例抽取费用,或其所收取之场所和服务费是否超过了正常标准,与赌资无关。

关键词:开设赌场罪 不成文目的犯 举重明轻 举轻明重